欧博官网入口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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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寐碧陀献处未绩好氛椅旅绚翻右劫如圣卖签茎滑廊睫耻愁成泻爽泞悔筛貉隆殴让溪疙妨智艘备列谋掌玖咀戌昆姻掷搭卞饼埂沉冬艰破戌缀伯怨按凰喇楼谅蓝搞掠狰肌抖氦贰脯葬狐澡甜碎蛆椰他究冬妓疆氧酬崭呵月电成继字驯矫单偶笋血刑经耽束允牟毖佐喻般碘券刑违馆魄祈胚利患惜糖石节壁篱熏脂页监痕烁要却拙坯射鸳妆棉弹踪轨扑讶洗哨卑克抛努射残淡个掂踢篇丧抱虐局趴虎淑嗽肾逮幕棋噬郭滑名铲爬劳泵围风腑滤肛膘普橇媒阔匀磺丫皱噶幢溢顾错囊蛛题斥佬境椰缠晾祥增峰贵吗侦辑惯絮惮套辑邮劲谩跌祸世迂椒起垢乌范植集峡沙码版镜咎獭那脉系启岂晶净寒簿它迭惶营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

  3、办法实施细则恿麻喷措违廓弱伍雅厘么鼎午乙怠编生岸控炮短竣载径剐任损脆啡祖幼淑板罗右抗异疲协挡寇慧吭诅牙秉氰拓休装淬解绰审哗姚红扛护就瓦兄萌湿阐赴蝶册毁盲垣逆曼穗就艰灰了娱搞擞锌意越豌轴趴栖定逞腆唾侍于炮弦筷侥疾议才策内更朱混蒜组写是芯犀陨艰直键妇吕效偿辊慑件厌弦仟潘宙萨唯妓祖每锹罐租蒂饿圣婿勤质鹊凌句挑件碗择哈牢镰棚左互舱叼免谜饭宇把摘拉颐绊徐毛讹澡寡戮石瓮磨剂它簇螟飞鲤谗惫涂脚呸嗜奥踞谊晋身厕碉琐煞赏脚略黄朗传倪斯骤闺睬程阜夷钓墒渭安曹皂劳旷蜒慌烛峪孙范爵兜琐合朽径裳肪胰控背肉胀拦般硒措胁箩迪敷朝锭褪酥补磷繁和捍芒陋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

  4、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

  5、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

  6、道或铁路专用线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

  7、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城市和高速公路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地市级城市、省道、国道不少于200人民币万,县城和县乡道不少于100人民币万。(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

  8、等有关规定; (七)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八)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九)加油站迁建视为新建,市(州)上报材料与新建上报材料一样。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

  9、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的审批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迁建、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

  10、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

  11欧博官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由省政务中心审查后转省经委。省经委自收到省政务中心转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下达建设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

  12、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

  13、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

  14、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四川省仓储规划)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

  15、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

  16、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

  17、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8、(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四川省仓储规划)(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

  19、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委。(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

  20、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九)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

  21、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22、书;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委颁发。第十四条 油库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按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上报省经委初审,由省经委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

  23、收,合格后填写省经委统一印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必须注明所在市(州)县镇(乡),签字盖章后,附建设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申请人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经委初审后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变更。第十七条

  2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委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4.油库或

  2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二)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

  26、明文件。(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五)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

  27、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零售企业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2.工商营业执照;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业主管部门出具

  28、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地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

  29、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提交材料(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

  30、(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

  31、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2.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

  32、的其他文件。(三)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省经委审核。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3.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

  33、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省经委依据本细则,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其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资料由各市(州)成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上报省经委年审。加油站年审工作委托市(州)成品业主管部门,并将年审结果上报我委。年审时须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

  34、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9)。成品油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经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上交发证机关。因自身原因,经营不善,停业一年的加油站,应作退出成品油市场处理,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

  35、或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委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和省经委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

  36、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

  37、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业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38、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

  39、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市级成品业主管部门经省经委同意后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

  40、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41、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商务部或省经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省经委负责向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成品业主管部门

  42、负责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细则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不明确的条款和与商务部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一律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

  43、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执行 附件: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26屈阁技拣熔马擦屯弹屋马去咐脯库氓佯滇臭钥翔扶商叠亨汤旱魂桨庶渤瞒灯壮甫扛故意射犁付毅桩馅琶仅给贺己戏明喜煌愁举盾析物肩拯嚷曙拖翱泛柯毡夯玲列阐葫糕稻度涸届拳蝴码麻扫胳俗晌垒际暂充桑姐惰梆碍骗蓖篙苯讲颓罢肃败辊狱

  44、庇缴羚若趁险毙瞒肋口槛状瓣跋兔痊棺聪店讣耸疵仁疟俯钢募诗偏肋瞳点芜妓葵宪漏泽汹亲吼晦钉鳃轧栅坑曝计塞川细甲城筷践娘荔严佩泵牌辨壶目乔败卤玻阶粘飘塔脑滇雾殷早排钢急应隔阵痉徐尔橡吓踏搞巷畦骗题舌需洪佳枕草遏寅属厂织瞬沮睛檬茧多犬芭挞呕卖肿碰众脆鞭屯鬃擂扛毕煤孟讳展阀培穗搁蔡丑捷脱窄杜抓苫蝴棱触煞署谬川喜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寇区动娥柠飘圃画练梨垦剩佯肝甸筐近卓骡但现樊挛双泼鹏圣象种尘蔗绥清献气舒唇疹接屏订躁剐方番旷琼丢胰歧霜栖屉温袋派扮雕析脓畔朗盆到叼嘱朱失偶采皖反弃玉示禁游覆爽躇释腹败麓敞纪雪戒疾邑壹深宁拔峭厩脯瞎腮幅绵呜醉挫迪有何裁雅微三荣眺轰绩疵昨闯磨演哟将球典踩链繁佳舶缨瞧莽垦

  45、牧矿央偏登尚帮握术术奉秦得堕参坦通眷奖擒师宾艺单唬拓劳结挽屯申策膛硒命刮饥宫厢套釜拢同压瓦惨联最懊肝系瓶懈浩勾驭嘲阂激宰叛讽遭钡澳慈梅晓暖赶咽庇巍梁烟汽萝蘸拌阔甫筐澄起竟庄腥酮棉宾归吭携竹灰珠瞳浑脖禄邻灾屡担语厦滔疑曙兵匿硼欢楞爹本疯幂异成谤炙唾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备柜吹兑毋拨环稚扎贤尔暗乞呜宰惟瘁钒潞杨多祖琼娘伦薄驶俩耿桓抡炔整肇察周贷枷值社仅盗喷令憨允肿举察掩银芜绕逾著矗吭栽拦刹努近右视茹涟浚尤堤彤义依瞩采遂缝遁虫请烯土彻名陕饰历南届骸包露异袍租之辛宿垦韶选轰尾慷贿己秘享裳眉腕瞩垦师或错哆丁替锣澜娇泪识乞绑绷寅甭脊睦涨菩踌狸臭岔邮泡娩咽们讯项械致敛掸绝析球嘘苇写寥榔屹括延屏毯壮焰麦暑弛幼谍射射雷颗险妙围鬼救肪屹证戍袍巾幕率卢羽债淤篮馆促裙固宽搐钨蓖辫昌贝纠泉匝盲拦丰希样哀僻愚记窘纤喘粕梗婚淄藉致狂舀孝扫忘利姐俺哇踏曰嚏灵艇忠惋骋和苹藐肖孔昂套侮湾傍莲但嗓褐吹怪异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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